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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大股份:056关于第一大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22 22:32:38

证券代码:300321 证券简称:同大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6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股份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大股份”)
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
大集团”)与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宝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同大集团将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济南宝鑫,同大集团拟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7,534,18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48%股份。
2、2025 年 12 月 22 日,同大集团已与青岛卓岳铭梁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卓岳铭梁”)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 8,880,000股股份,转让给青岛卓岳铭梁,若本次交易完成,同大集团持有公司 7,534,183股股份。
3、同大集团拟将持有公司 7,534,183 股股份转让给济南宝鑫,本次权益变动后,同大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4、济南宝鑫承诺“(1)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过户登记时全部锁定,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本次受让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由于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息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3)锁定期届满之后股份的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
后续事宜,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第一大股东同大集团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与济南宝鑫签订了《股份转
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济南宝鑫转让公司股份 7,534,183 股,合计占公
司总股本的 8.4844%。在本次交易中,同大集团向济南宝鑫转让股份的价格为
35.344 元/股,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266,288,164 元。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后,青岛卓岳铭梁、济南宝鑫、潍坊金控及同大集团在
公司持有股份及表决权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 本次交易后
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假设青岛卓岳铭梁、济南宝鑫、潍坊金控
(仅考虑济南宝鑫和同大集团交易)
及同大集团交易全部完成后)
持股数 持股比 表决权 持股数 持股 表决权 持股数 持股 表决权
量(万 例 量(万 量(万
股) 比例 股) 比例 比例 股) 比例 比例
青岛卓 - - - - - - 1,776.00 20.00% 20.00%
岳铭梁
济南宝 - - - 753.42 8.48% 8.48% 753.42 8.48% 8.48%

潍坊金 1,276.66 14.38% 29.99% 1,276.66 14.38% 24.38% 388.67 4.38% 4.38%

同大集 1,641.42 18.48% 2.87% 888.00 10% 0 - - -

二、协议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 昌邑市同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孙俊成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01-12-04
营业期限 2001-12-04 至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6733715986F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纺织机械、印染机械、造纸机械、农业机械(不含运输车辆)及
经营范围 相关机械配件、镍网、锂电池、服装面料生产销售;投资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雄山路 129 号祥泰广场 9 号楼
106(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宝鑫恒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61,25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25-07-10
合伙期限 2025-07-10 至 2035-07-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3MAEQACDT3Y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济南宝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同大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534,183 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该股份占同大股份总股本的 8.4844%。
第二条 转让价格与转让价款
1.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为前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12 月 19 日)
收盘价的八折,即 35.344 元/股(以下简称“单价”)。

2. 本次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标的股份×单价,即 266288164.00 元。
第三条 支付方式与期限
1. 双方应共同配合,在本协议签署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办理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2. 乙方应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本协议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以甲方名义开设、乙方预留印鉴的共管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支付 1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共管账户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 256288164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陆佰贰拾捌万捌仟壹佰陆拾肆元整);付款当日,乙方先向甲方解锁144,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肆佰万元)。甲方配合在乙方前述解锁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解质押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于过户当天解锁共管账户内的其余全部款项。
甲方开设的收款账户(共管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山东同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出售资金监管户
开户行:潍坊银行北海路支行
账号:802162701421010816
3. 双方应配合完成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条 股份的交割
标的股份于中证登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视为正式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税费承担
1. 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各项税费,由双方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2. 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印花税,由双方各自按法律规定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 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况(标的股份已质押,表
决权已委托至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外,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
2.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协议或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 乙方具有受让标的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2. 乙方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3.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协议或合同。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或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2.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和转让价款或及时解锁账户内资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30%的违约金。
3.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时配合乙方办理标的股份于中证登的过户登记手续,逾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30%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同大股份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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