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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华药业: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3 16:06:22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九条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高效沟通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告知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七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由董事会办
公室建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对外发布或使用相关文件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特定对象向特定客户、内部自营或经纪部门提供文件属于《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使用相关文件的范畴。特定对象向公司知会的文件,可以是文件的全文,也可以仅是文件中涉及公司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一)公司对特定对象提前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进行核查,不需要对文件的结论或推理过程进行核查,仅需要核查文件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
(二)对于特定对象向公司提前知会的文件,公司应认真核查,并在收到文件后三个交易日内向特定对象提供书面反馈文件。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供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相关文件不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特定对象可以对外发布或使用。
(三)公司发现文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四)对于特定对象提前知会的文件,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在特定对象对外发布前,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使用或对外泄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以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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