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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28 19:29:55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版)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下称“下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财务快报、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
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
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告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行政
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行政法规需
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报送的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函确认,并将外部信息使用人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
息报送审批表,先后经所属部门或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须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件;
(四)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外部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
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
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公司尚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外
报送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应当书面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信息使用人认真履行《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
制度》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
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四条 接收和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信息使
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
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
促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及时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信息使用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若该等外部信息使用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
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信息使用人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如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附件:
1、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示函;2、保密承诺回执;
3、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1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示函
(单位/个人):
依据贵单位相关规定,要求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信息属于公司未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下称“《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等规定,在上述信息披露前,贵单位负有保密义务,需要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密工作:
1、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在公司披露该信息后;
2、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所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4、外部信息使用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希望贵单位能予以理解和支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将提示函回执签收、盖章后返回公司。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对您的理解和支持,再次表示感谢!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2
回 执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示函》,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单位保密义务并填写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此致。
签收人: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知情日期 姓名 知情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信息用途 是否有审批程序 登记人
注:知情人类型可填写法人、自然人或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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