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神教育: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5 17:58:30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制度应当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
第六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审部,内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内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相关职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确定。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特别调查,查找薄弱环节和故障所在,确保公司资源充分、合理运用;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查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四)根据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要将对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审计检查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要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一)一般审计或调查:
1、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4、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5、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6、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7、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8、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10、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11、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12、其他的关联交易;
13、其他或有事项、期后事项情况;
14、前期审计意见落实跟踪。
(二)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1、离任审计:对总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在任期间的经营业绩、管理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2、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3、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展开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
(三)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内部审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按照审计工作实施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事项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三)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