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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新能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公告时间:2025-11-19 21:23:3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5]AN048-13号
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Law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5]AN048-13号
致: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由于自2025年6月30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
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补充信息披露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列印的《股东名册》,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能源集团 442,201,500 47.38
2 哈密国投 71,329,200 7.64
3 国有基金 56,068,200 6.01
4 山东电建 53,025,600 5.68
5 筑力咨询 16,648,800 1.78
6 和风咨询 5,770,700 0.62
7 刘柳军 2,970,000 0.3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
8 1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559,200 0.27

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308,500 0.25
深圳市前海坚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 2,046,500 0.22
-坚石华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查验,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业务
经查验,发行人子公司哈密新风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取得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于 2025 年 7 月 8 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6505021163086),
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 2030 年 7 月 7 日。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了其所从事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许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经查验,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关联方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1.发行人控股股东能源集团新增直接控制的企业新疆聚鑫智能置业有限责
任公司,能源集团持股 100%,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成立时间 2019 年 12 月 13
日。
2.2025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
3.发行人新增子公司新疆立新泽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新疆立新泽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新疆立新泽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6MAEU1CAT9R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鹏
成立时间 2025-08-13
经营期限 2025-08-13 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 477 号乌鲁木齐
经开万达广场 13 号写字楼办公 806 室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风电场相关系统研
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4.发行人的子公司发生如下变化:
(1)子公司哈巴河县新风发电有限公司、阿勒泰新风发电有限公司、富蕴新光发电有限公司均于2025年9月完成注销。

(2)2025年8月,皮山县立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4,008.363265万元。
(3)2025 年 8 月,和田县立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9,370.217755 万元。
(4)2025 年 8 月,民丰县立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1,891.836735 万元。
(5)2025 年 8 月,和田市立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5,955.102041 万元。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企业发生如下变化:2025年7月,公司董事谢云飞担任哈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
6.马洁不再担任控股股东能源集团的董事,新增祃连兴为外部董事。
(二)重大关联交易
1. 关联采购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5 年 1-9 月
金额(万元) 占采购总额比例
新疆新能源研究院有限 EPC 工程、咨询服务 916.10 0.45%
责任公司 费、勘察设计费等
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 运行维护费及试验费 140.60 0.07%
有限责任公司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维修费、设备、备品 22.83 0.01%
备件、技改服务
北京金风慧能技术有限 购买资产、试验费、 616.53 0.30%
公司 运维费、技术服务费
宁波金风绿能能源有限 运行维护费 59.58 0.03%
公司
新疆泓源碳资产碳资源 咨询服务费 43.87 0.02%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能源(集团)哈密清 下网电费 31.11 0.02%
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 租赁费、杂费等 405.46 0.20%
限责任公司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5 年 1-9 月
金额(万元) 占采购总额比例
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 设备采购 31,115.04 15.15%
公司
新疆新能源(集团)准东 库房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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