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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瀚深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18 17: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浩瀚深度”)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5年10月22日,浩瀚深度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魏强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10月23日,浩瀚深度公告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5年10月23日至2025年11月1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5年11月17日,浩瀚深度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5年11月17日,浩瀚深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71)。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查询期间为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10月22日),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者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5年11月18日,浩瀚深度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魏强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浩瀚深度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浩瀚深度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11月18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11月18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60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浩瀚深度及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公司方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浩瀚深度和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渠道的核查结果,浩瀚深度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0人,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外籍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7.5264万股,授予价格为17.00元/股。
(二)2025年11月18日,浩瀚深度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327.526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7.00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披露指南》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披露指南》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违反《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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