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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钼业:洛阳钼业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1-17 16:29:38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1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
证券代码:603993 SH
03993 HK
证券简称:洛阳钼业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申报及披露 4
第三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6
第四章 附则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增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买卖股票的法律意识,维护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证券市场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则以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统称“大股东”);
(二)拥有任何附投票权股份类别5%或以上权益的任何人士(以下统称
“主要股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类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公司大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 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时应当注 意: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如使用曾用名
开立过股票账户, 应当一并申报。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
股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所
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申报及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股东申报及披露
(一)公司大股东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或者法院裁 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2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二)公司大股东拟买卖本公司股份或者其所持公司权益变动涉及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规定的情形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公告义务。公司股东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作出报告和公告,并督促其履行公告义务。
(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主要股东须向香港联交所及公
司披露彼等(及其家属(配偶及任何未成年子女);所控制法团;彼等作 为 发起人/创立人、受托人或受益人(部分情况下)的信托;及部分情况 下彼
动(包括彼等权益性质的变动)的权益及淡仓1(1%及以上)。
通常而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作的披露须在通知责任生效当
日后3个香港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及烈风警告日或黑
色暴雨警告日)内作出。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及披露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
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1、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
日内;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提前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
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取得董事会秘书意见
反馈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至少在首次卖出股份 的17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备减持计划,公司应当在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说明等 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报备,公 司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 说明本次减持与
1 指交付股本衍生工具(或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 相关股份的责任或要求他人提取股本衍生工具(或现金结算股本衍生工具)相关股份的权利或(如股份根据证券借贷协议借用)向股份借出人交付股份的责任。
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当日向
公司报备,公司在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 向公司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
量;上年末至本次 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前
持股数量;本次股份 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事项。公司将在接到上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 司业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公司填报完成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将于次日 显示上述信息,供投资者查询。
(四)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公司董事及行政总裁须向香港联交
所 及公司披露彼等(及其家属(配偶及任何未成年子女);所控制法团;
及彼 等作为发起人/创立人、受托人或受益人(部分情况下)的信托)所
持本公 司及任何相联公司所发行任何金融工具(包括股份及债权证)及彼
等的相关 股份交易(包括彼等权益性质的变动,例如行使股票期权构成该
人士权益性 质的变动)的全部(不论百分比多少)权益及淡仓。
公司的董事和行政总裁必须向联交所和公司披露其(及其家属和由他们 控制的公司)对公司和任何联营公司的股份拥有的 全部(即不论任何百分比) 权益和淡仓,以及其买卖这些股份的情况。
通常而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所作的披露须在通知责任生效当日
后 3个香港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及烈风警告日或黑色
暴雨 警告日)内作出。于委任日期拥有本公司股份或债权证权益的董事或首
席执行 官亦须于委任日期后10个营业日内披露权益。
第三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九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有 关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证券法》第五十
二条 规定的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无论何时,董事如管有与其所属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或尚未办妥
本规则第十八条所载需要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均不得买卖其所属发行
人的任何证券。
如董事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的身份管有与发行人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任何该等证券。
公司的董事须以董事会及个人身份,尽量确保其公司的任何雇员、或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雇员,不会利用他们因在该公司或该附属公司的职务或工作而可能管有与任何发行人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在上市规则附录十禁止董事买卖证券之期间买卖该等证券。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 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 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股份且受让方承继不得转让股份义务的除外。
股东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在承诺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但依法依规履行承诺变更程序的除外。
第十二条 股东持有的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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