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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07 18:45:44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25-65 号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1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风险
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
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
员会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上述制度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各项
制度修订对照表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制度全文。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与《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8 日
附件 1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全文 监事 删除“监事”
2 全文 监事会 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3 全文 总经理 经理
4 全文 副总经理 副经理
5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
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 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
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6 第九条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7 第十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承担责任。 任。
8 第十一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9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
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 人员的其他人士。
10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11 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现为深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现为深圳市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认购的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认购的股份数为
股份数为 18601 万股,出资时间为 1991 年 10 月 31 日。 18601 万股,出资时间为 1991 年 10 月 31 日。
12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13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14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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