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淳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6:44:52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
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证监会和交易所发布的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或违反《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制度,或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
办事、沟通汇报不及时,或因其他个人原因未勤勉尽责、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
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
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
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
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
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
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
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三)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
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
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四)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要求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
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
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
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的;
(2) 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 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的;
(8)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项目、重
要承诺事项或者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 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
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
(5) 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以
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
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
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
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
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
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