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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恩贝: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10

公告时间:2025-10-28 16:03:01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
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
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成员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
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可根据需要聘任公司内外部专家担任审计委员会专家顾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
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请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
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应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
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外部审计机构时,应对其
完成的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外部审计机构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全面了解和合理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通知被改聘的外部审计机构参与,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由审计委
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改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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