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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印象: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18:10:31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股份管理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 ......3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5
第五章 附 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三湘印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
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
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
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
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二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
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四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担任职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如
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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