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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网安:《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10 19:55:41

《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0 月)》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修订为“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全文“监事会” 应当履行的职责,对原公司章程中相应内容
进行调整,完善审计委员会职责内容,删除
监事会相关内容。
全文“或” 修订为“或者”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制订本章程。 定本章程。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四章 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符
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董事会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高级
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
新增 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
彻执行,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落实上
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
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三)研究公司改革发展、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
(四)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务总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开、主持、参加或者委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应的表决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或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账簿、会计凭证;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除外。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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