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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9-08 19:09:35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
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
规则、规范问答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办
法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
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
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
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无
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时地报送及披露
信息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
露及时、公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
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
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1.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
2.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的通知和决议、需要公
告的董事会决议、需要公告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需要公告的关联交易、需要公告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需要公告的重大担保行为、需要公告
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依照《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要求需
要公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3.公告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
(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
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还应在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有关网站上披露,同时公司应
积极利用公司网站(http://www.thtf.com.cn)进行
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机构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
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代表等岗位。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及
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作为实施
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
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
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
资料。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
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及时履行内部报告
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事务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
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
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督
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办法和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
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
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
务。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
料,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文件。
2.主管副总裁级领导审核。
3.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4.董事长签发。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对本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办法实施情况的
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与
风控委员会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
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可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形成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公告
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
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
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
人;
2.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准备和提供
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
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3.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4.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大股东
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
的资料;
5.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沟通。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
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
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
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
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
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
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向
应当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接受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董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与相关责任人及董事会秘书及时出席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约见安排;在规定时间回复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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