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21:08:46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5-07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说明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应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与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司章程指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理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定,制订本章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3,200 万股,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发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
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A 股”。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股 3,200 万股,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在深圳
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首次公开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于【】年【】月【】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
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H 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40,120,03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票包括无纸证券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 1.00)。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
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
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股,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均为普通股,其中 A 股普通股【】股,占公司股
2,440,120,038 股,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币,公司的
本总额的【】%;H 股普通股【】股,占公司股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440,120,038 股。
本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等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