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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瑞机器: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7:09:22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本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公司战略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并使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应由三名公司现任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本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
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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