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18:40:28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作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在公司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七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选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作为公司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通过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条 收购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将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收购人应当将收购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2、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本次年报全文及摘要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2、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3、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报刊上刊登提示性公告,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2、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3、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者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