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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赛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6:56:19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文档、音像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将相关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事项报董事会审核确认。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八)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及业务经办人员等;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一)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二)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前述第(一)至(十四)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时间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及审批原则:
(一)内幕信息原则上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并应当在证券部门备案;
(三)内幕信息须对外报送的,应当经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并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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