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宝色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8 19:29:55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但不包括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组,专门负责
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正常情况下,会
议召开 3 日前须通知(以电子邮件、邮件、电话、短信及专人送出等方式)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
体参会人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过半数
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表决后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宝色股份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