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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股份: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09 18:22:08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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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致: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拓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迈拓股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
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三)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4、2025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5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
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截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的总股本 13,760.13
万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752.026 万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调整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后的结果如下: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7.20-0.20=7.00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的原因、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的原因、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张若愚
许成宝
杨琳
2025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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