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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识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1 17:55:43

证券代码:300941 证券简称:创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8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了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删除“第七章 监事会”全部内容(原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
2.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3.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4.《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
5.除前述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董事会选举新的董
事长,并由新任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5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6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8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或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以较晚日期为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准)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9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依据届时有效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依据届时有效的规
的规定予以披露。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定确定是否予以披露。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
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除外。
……

10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 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
的股权结构。 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11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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