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佳科技: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5-20 19:07:28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 事 会......24
第一节 董事......24
第二节 董事会......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一节 一般规定......34
第二节 总经理、副总经理......35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37
第七章 监 事 会......38
第一节 监事......38
第二节 监事会......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6
第一节 通知......46
第二节 公告......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8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5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50
第十三章 附 则......51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1000 万股,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Power Glory Battery Tech (Hubei) Co., LTD
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 19 号。 邮政编码:443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639.2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环保创新,造福人类,成为兼顾客户、股东、员工和社会的利益共同体。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研究、生产经营锂电池;电池
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
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
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
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公司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力佳电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截止 2015 年 5 月 31 日净
资产出资,折合股份 3000 万股。各发起人认购股份如下:
序 出 资 比 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认购金额(股)
号 (%)
1 宜昌启明投资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15,662,362 52.21%
2 宜昌同创资产管理合伙企 净资产折股 3,800,406 12.67%
业(有限合伙)
3 力佳投资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8,460,859 28.20%
4 武汉高联科技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2,076,373 6.92%
合计 30,000,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639.2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639.28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