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浙商银行H股通函(建议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
公告时间:2025-05-15 18:17:50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阁下对本通函或应采取的行动如有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出席会议回条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有关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ZHESHANG BANK CO., LTD.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16)
建议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
建议解除外部监事职务
建议派发2024年度股息
及
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告
本行谨订於2025年6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2时30分於中国浙江杭州上城区民心路1号浙商银行总行601会议室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9页至第11页。
不论 阁下能否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务请细阅年度股东大会通告,并尽早按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及交回该表格。H股股东须於年度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即不迟於2025年6月12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方式将代表委任表格送交本行H股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届时仍可按 阁下的意愿亲自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如 阁下拟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年度股东大会,须於2025年6月9日(星期一)或之前将填妥的出席会议回条送交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或H股股份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5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一、 序言...... 3
二、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建议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 4
建议解除外部监事职务...... 4
建议派发2024年度股息 ...... 5
三、 年度股东大会 ...... 7
四、 以投票方式表决 ...... 7
五、 推荐意见 ...... 8
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告 ...... 9
– i –
释 义
於本通函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的涵义:
「A股」 指 本行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该等股份
在上交所上市,以人民币认购
「A股股东」 指 持有A股之股东
「年度股东大会」 指 本行谨订於2025年6月13日(星期五)下午2时30分於中
国浙江杭州上城区民心路1号浙商银行总行601会议室
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本行」 指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前身为根据中国法律於1993年4月16日在中国注
册成立的中外合资银行,於2004年6月30日获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其
H股於2016年3月30日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
2016),其A股於2019年11月26 日在上交所上市(股票
代码:601916)
「董事会」 指 本行董事会
「董事」 指 本行董事
「H股」 指 本行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该等股份在联交所上市,以港币认购
「H股股东」 指 持有H股之股东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
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澳门」 指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释 义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门及台湾地区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份」 指 A股及H股
「股东」 指 A股股东及H股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监事」 指 本行监事
「监事会」 指 本行监事会
「%」 指 百分比
CHINA ZHESHANG BANK CO., LTD.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16)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陆建强先生 中国
陈海强先生 浙江
马红女士 杭州
萧山区
非执行董事 鸿宁路1788号
侯兴钏先生
任志祥先生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胡天高先生 香港
应宇翔先生 中环
康乐广场8号
独立非执行董事 交易广场三期15楼
汪炜先生
许永斌先生
傅廷美先生
施浩先生
楼伟中先生
致股东
敬启者:
建议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
建议解除外部监事职务
建议派发2024年度股息
及
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告
一、 序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呈年度股东大会通告并向 阁下提供所有合理所需的信息,使 阁下可於年度股东大会上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提呈大会审议的决议案作出知情的决定。
二、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建议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
兹提述本行日期为2025年3月28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董事会宣布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在取得股东於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前提下,建议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的详情如下:
(1) 发行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
(2) 金融债券类型
包括但不限於:小微金融债、绿色金融债、普通金融债、科创债、三农债
等(资本性质债券发行额度另行申请)。
(3) 额度有效期
自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议案之日起至2026年6月底
有效。
董事会已审议批准本次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同意授权本行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窗口择机发行。董事会向股东提呈有关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议案以供审议批准。
建议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须待股东於年度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审议批准。建议解除外部监事职务
兹提述本行日期为2025年4月29日及2025年4月30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外部监事无法履职及其进展,及本行日期为2025年5月7日的公告,内容有关解除本行外部监事职务。
鉴於高强先生无法履职的情况,本行於2025年5月7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关於解除本行第七届监事会外部监事职务的议案》,同意
解除高强先生的监事会外部监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该解除」),并同意提请 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解除高强先生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於2025年5月7日生 效,解除高强先生监事会外部监事职务尚待股东批准後生效。
高强先生与监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其他有关该解除之事宜须提呈股东及
联交所垂注。
建议解除高强先生监事会外部监事职务须由股东於年度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
方式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