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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4-29 21:17:08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1 -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3 -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8 -
第五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13 -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14 -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5 -
第九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 16 -
第十章 附则 ......- 17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则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管理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本部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符合条件媒体。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股”)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www.hkexnews.hk”,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第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管理办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并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四条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募集说明、上市公告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遵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A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H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执行。定期报告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披露摘要,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 公司A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公司H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并予以披露。H股年度业绩公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半年度业绩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披露。公司刊发A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刊发H股季度业绩公告或季度业绩公告。
(三)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四)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要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须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七)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要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八)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九) 公司应当与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
安排的时间内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十)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一)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 重大交易;
(三) 关联交易;
(四) 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七)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九) 回购股份;
(十)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 重大无先例事项;
(十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要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应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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