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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建股份: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3-24 18:28:42

证券代码:002929 证券简称:润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8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3 月 14 日
2、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新增股份):2025 年 3 月 25 日
3、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新增股份):225.201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总股本的 0.80%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31 元/股
5、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新增股份):309 人,其中 1 名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部分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部分来源于公司向其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4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98.6650万股,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273.4637 万股)的登记工作尚在办理中。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5 年 1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5 年 3 月 14 日。

(二)授予数量(新增股份):225.2013 万股。
(三)授予价格:15.31 元/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授予人数(新增股份):309 人,其中 1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部分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部分来源于公司向其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新增股份)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拟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授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限制性股票总量 予日公司股本总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25.2013 45.16% 0.80%
骨干(合计 309 人)
合计 225.2013 45.16% 0.80%
注: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来源包括回购股份与新增股份,上表中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来源为新增股份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2、上表中其中 1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部分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部分来源于公司向其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
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率不低于 10%;
②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①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率不低于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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