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8 18:37:59
证券代码:001387 证券简称:雪祺电气 公告编号:2025-004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 7 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2,443,33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5.1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75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21 号)同意,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4,190,000 股,并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36,76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03,254,3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5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3,505,6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5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经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完成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公司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 41,028,000 股,转增后公
司总股本增加至 177,788,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134,230,7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50%,无限售条件股份 43,557,2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5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形成的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为 684,387 股,2023 年
度权益分派完成后增加至 889,7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0%。网下配售限售股
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2024 年 7 月 12 日,该批股
份限售期届满已上市流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77,788,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33,34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44,44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为 7 户,分别为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道投资”)、时乾中、宁波吉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吉德”)、南京祺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祺沐”)、华安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创新”)、滁州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安创投”)、严晓君。
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期、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一致,具体如下:
(一)持股 5%以上的股东志道投资
承诺:“(1)自发行人本次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3)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
“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时乾中
承诺:“(1)自发行人本次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本次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
或者本次发行后六个月期末(2024 年 7 月 1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前述第 1 至 2 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4)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5)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中安创投
承诺:“(1)自本合伙企业对发行人增资扩股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
持股票。(3)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4)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上述承诺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南京祺沐和严晓君
承诺:“(1)自发行人完成本人/本合伙企业受让股权的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3)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4)本人/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如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上述承诺为本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股东安华创新、宁波吉德
承诺:“(1)自发行人本次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
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
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
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
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上
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东承诺,志道投资、时乾中、宁波吉德和安华创新的
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南京祺沐、严晓君和中安创投为首次
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按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及其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之孰长原则确定限售期,最终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所作出的股
份锁定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5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因 2025
年 1 月 11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62,443,3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1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7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
(股) 量(股)
1 志道投资 30,4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