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1-06 21:15:55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具体内容符合( 公
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