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汇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30 19:28:24
证券代码:8311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4-072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7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金铸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5,160,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出席 5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裁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年度审计需要,公司拟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5,160,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对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预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6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3,869,9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丘守庆、深圳市和众鑫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数合计 11,290,600 股。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保障资金使用需求,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品种包括项目贷款、流动 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出口业务项下的贸易融资等,在总额度 内可循环申请和调节使用。公司可根据情况向不同银行进行申请,最终以银行 机构审批的授信业务品种和额度为准。在申请授信过程中,公司可以根据授信 业务品种和具体情况使用公司资产为相关授信进行抵押。
上述拟申请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使用的授信金额,具体使用金额及使 用方式将根据公司自身运营发展和资金实际需求确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 据实际需要办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5,160,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预
计 2025
年日常
(二) 0 0.00% 0 0.00% 0 0.00%
性关联
交易的
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韩雪、郑珠玲
(三)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