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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30 18:44:16

证券代码:300956 证券简称:英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146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与唐王大道交口东门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明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戴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86,396,22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2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5,684,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72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4 人,代表股份 712,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9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5 人,代表股份 1,801,79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89,61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4 人,代表股份 712,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96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231,3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2%;
反对 12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9%;弃权
43,1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6,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513%;反对 12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7544%;弃权 43,1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286,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7%;
反对1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1,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50%;反对 1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6499%;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郭光文、万珂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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