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26 19:03:2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5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6.2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3,21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925.8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1,284.15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为 8,500.00 万元,资本公积为
42,784.15 万元。上述募资资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
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0032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1,284.15 万元,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调整后)
1 高速率线缆、连接器及组件生产项目 31,893.95 22,300.00
2 高性能特种电缆及组件生产项目 10,519.49 8,000.00
3 卫星通信终端及电磁兼容解决方案研发项目 11,033.71 7,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18,000.00 13,984.15
合计 71,447.15 51,284.15
三、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基于公司战略规划安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募投项目的高效实施,为充分发挥高速率线缆、组件及连接器的生产优势,在原高速率线缆、连接器及组件生产项目实施主体的基础上,增加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讯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讯诺”,公司持有深圳讯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讯诺”)81%股权,深圳讯诺持有东莞讯诺100%股权)作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应增加东莞讯诺的相关经营地址,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均不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增加前 增加后
深圳讯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金信诺 深圳讯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金信诺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KINGSIGNAL CABLE KINGSIGNAL CABLE
主体 TECHNOLOGY (THAILAND) TECHNOLOGY (THAILAND)
COMPANY LIMITIED COMPANY LIMITIED、东莞讯诺电子
有限公司
实施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国广东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国广东
地点 省深圳市南山区、泰国 省深圳市南山区、泰国、中国广东省
东莞市大朗镇
四、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东莞讯诺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洪常彬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美景西路 658 号之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DLQNB8XA
成立时间 2024 年 5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24 年 5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模具
制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互联网设备制造;
电子产品销售;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范围 (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
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通
信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关系 公司持有深圳讯诺 81%股权,深圳讯诺持有东莞讯诺 100%股权,
东莞讯诺为公司控股孙公司
五、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客观需求变化所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金信诺将使用或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金信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东莞讯诺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投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增加东莞讯诺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相关实施地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基于客观需求变化所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金信诺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余见孝 杨 滔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