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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恩设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12-18 18:22:43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内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由董
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划;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案、决算方案; 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十)修改本章程; 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所作出决议; 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
易事项; 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
保事项; 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务资助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 30%的事项;
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30%的事项; 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七)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九)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他事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券作出决议。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
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董事主持。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监事主持。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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