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12-04 19:26:37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汇率管理目标:一年以内的外汇套期保值汇率目
标应以公司年度预算汇率为依据;一年以上的外汇套期保值汇率目标以长期财务规划汇率或项目预算汇率为依据。外汇套期保值的具体方案还应结合外汇市场实际汇率水平及其变动趋势确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各
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年度外汇套期保值额度内,公司
日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由公司资金服务部、法务部审核后报 CFO 和 CEO 批准。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资金服务部为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如有)向公司资金服务部提报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由公司资金服务部审核确认,并完成审批流程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服务部职责
(一)负责对所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研究公司的外汇汇率风险敞口;
(三)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四)可在专业机构协助下,出具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审议;
(五)执行经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定期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汇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执行及交割情况;
(八)其他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责任部门职责
(一)证券相关部门
公司证券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二)集团法务部
审核或修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和相关法律文书,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把控。
(三)其它业务部门
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商务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与资料。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向公司资金服务部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求,并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公司资金服务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资金服务部对拟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可在专业机构协助下,出具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报管理层审核,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中须明确交易规模、币种、种类、期限等要素;
(三)公司资金服务部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如有)严格按经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公司资金服务部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如有)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内容应至少包括已有合约外汇头寸、拟交易比例与金额、拟交易时间、外汇币种、交割择期等;
(五)公司资金服务部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如有)应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公司资金服务部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如有)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保密原则,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
盈利能力强、专业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交易方。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
司资金服务部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如有)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上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第二十二条 上述(第四章)各部门按职责负责内部风险控制及相关日常监
督管理,集团内审部等有权对前述风险控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
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