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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公告时间:2024-12-02 21:43:26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盛股份
股票代码:002418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1760 号 1 号 612 室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1760 号 1 号 612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权益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5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康盛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利商用车 指 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瑞金 指 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转让协议》 指 《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利商用车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让其持有的康盛股份 5%的股票的权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周建群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1760 号 1 号楼 612 室
通讯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1760 号 1 号楼 612 室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MA27WUKR13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 汽车、汽车零
部件;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
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服务:企
经营范围 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的租赁;技术及货物进出口(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
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6 年 2 月 1 日
营业期限 2016-02-01 至 2036-01-31
2、股东基本情况
序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吉利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49950 99.9%
2 宁波翊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50 0.1%
(有限合伙)
3、主要负责人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周建群 无 男 董事长 中国 浙江杭州 否
范现军 无 男 总经理,董事 中国 浙江杭州 否
李东辉 无 男 董事 中国 浙江杭州 否
叶维列 无 男 监事 中国 浙江杭州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75,证券简称:汉马科技)29.02%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业务需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届时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56,8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 年 11 月 30 日,吉利商用车与江苏瑞金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 5%的股份,即 56,820,000 股转让给江苏瑞金,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吉利商用车 56,820,000 5.00 0 0.00
江苏瑞金 0 0.00 56,820,000 5.0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主体
转让方(甲方):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二)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价格和付款安排
吉利商用车与江苏瑞金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吉利商用车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5%的股份,即 56,820,000 股转让给江苏瑞金,每股价格以合同生效日的前 1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90%计算,即转让价格为 2.403 元/股,转让的交易对价合计为人民币 136538460 元。
江苏瑞金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吉利商用车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3000 万元;在成功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七个月内,江苏瑞金向吉利商用车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06538460 元。双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全部资料
准备完毕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登公司申请办理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其股份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手续费,全部由吉利商用车承担。
2、交割与交接
(1)双方同意其将尽合理努力,进行合理必要的活动,以促使目标股份买卖的完成。在不影响上述概括性的前提下,双方应通力合作,尽快取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本协议项下交易所需的任何文件。
甲方向乙方承诺,交割完成日前,除已经在本协议及其附件中披露的事项外,甲方应当确保目标公司按照本协议签署之前的经营方式合法开展其日常商业经营。
(2)双方除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目标股份的交割外,本条所述的交割和交接事项的按约定全部实现及完成亦为本次交易的交割完成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双方保证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目标股份的交割。
3、合同解除
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日前,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可通过下述方式予以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协议;
(2)乙方未能按本协议之规定支付任何一期对价款的,本协议自动解除,且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3)甲方未能按本协议之规定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交割手续、且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4)若甲方的声明、保证与陈述在重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或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a.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后可解除本协议。
b.任何一方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被撤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停业,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其他方向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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