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勤科技: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12-02 19:24:09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据《公司章程》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遵循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应当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①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利润分配按证监会、上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公司章程》进行现金分红安排: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2)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基础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董事会制订有关议案,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