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6 18:34:1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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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皆可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11 月 26 日 14 时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产业
集聚区工业区军民路 7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建波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2024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2 人,代表股份合计 40,008,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85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30,871,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53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8人,代表股份 9,136,7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15%。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 审议《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84,8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906%;反对
176,9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22%;弃权 146,89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176,0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912%;反对
176,9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24%;弃权 146,896(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64%。
2. 审议《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41,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12%;反对 35,9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80%;弃权 22,8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41,1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12%;反对35,9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80%;弃权 22,861(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0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