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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2 18:56:3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一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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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年11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11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14点00分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泰晶科技半导体工业园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喻信东通过视频会议方式线上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526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4,133,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888%,其中:1.经召集人和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74,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6%%;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52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1,559,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02%。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数据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三)表决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113,983,252 股,反对 68,240 股,弃权 81,744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68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81,333 股,反对 68,240 股,弃权 81,744 股,同意
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0189%。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113,993,052股,反对75,240股,弃权64,94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7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91,133股,反对75,240股,弃权64,94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2137%。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13,973,792股,反对88,340股,弃权71,10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60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71,873股,反对88,340股,弃权71,10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8309%。
(4)回购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13,979,112股,反对89,740股,弃权64,38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64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77,193股,反对89,740股,弃权64,38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367%。
(5)本次回购的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113,946,292股,反对90,140股,弃权96,80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6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44,373股,反对90,140股,弃权96,80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2843%。
(6)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113,969,512股,反对89,940股,弃权73,78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6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67,593股,反对89,940股,弃权73,78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7459%。
(7)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113,975,056股,反对82,140股,弃权76,04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61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73,137股,反对82,140股,弃权76,04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8560%。
(8)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13,990,752股,反对77,640股,弃权64,84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75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88,833股,反对77,640股,弃权64,84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1680%。
(9)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13,981,952股,反对80,840股,弃权70,44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67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80,033股,反对80,840股,弃权70,44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931%。
(10)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113,949,036股,反对82,140股,弃权102,0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8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47,117股,反对82,140股,弃权102,0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338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吕军旺
王腾洲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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