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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惠程:公司章程(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30 20:05:59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股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8
第一节 股东......8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1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13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16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董事会......24
第一节 董事......24
第二节 董事会......27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3
第七章监事会......34
第一节 监事......34
第二节 监事会......35
第八章 公司党支部......37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和审计......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4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44
第一节 通知......44
第二节 公告......4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8
第十三章 附则......48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原为深圳市惠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2 年 12 月
18 日深府股[2002]44 号文批准,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现营业执 照 号 为 :914403007152119019。
2023 年 12 月 14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同意公司办理迁移登
记手续。2023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仍为 914403007152119019。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8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00 万股,于 2007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ongqing Hifutur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 50 号 1 幢 8-1。邮政编
码:40276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416.3368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从小做大,用未来引导现在。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器辅件制造;电器辅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物业管理;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充电桩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备案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并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该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该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该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国家指定的证券结算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吕晓义、何平、匡晓明、任金生、刘丽、刘斌,出
资方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出资时间均为 2002 年 12 月 18 日。
第二十条 公司的总股本为:普通股 78,416.3368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票;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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