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王科技:关于注销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4 16:01:42
证券代码:301355 证券简称:南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0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 年产 38 亿个环保纸质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公司及新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南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东南王”)、珠海市中粤纸杯容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珠海中粤”)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以下简称( 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签署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在(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将存放在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账号 639860981)的募集资金余额分别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原募集资金专户 民生银行泉州分行、银行账号 639481951)注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518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4,878.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7.5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56,089,000.00 元,扣除各类发
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3,808,320.03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6 月 7 日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209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及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新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南王、珠海中粤近日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保荐机构签署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注销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后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途 备注
民生银行泉州分行 639860981 年产 22.47 亿个
福建南王环保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408011129601148 绿色环保纸制
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惠安支行 417 品智能工厂建
民生银行泉州分行 640858687 设项目
珠海市中粤纸杯 民生银行泉州分行 647673853 年产 38 亿个环
容器有限公司 保纸质品建设 本次
广东南王环保科 民生银行泉州分行 647671072 项目 开立
技有限公司
湖北南王环保科 民生银行泉州分行 639481951 纸制品包装生 本次
技有限公司 产及销售项目 注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上述部分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已将该事项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时公司与上述已注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广东南王、珠海中粤作为甲方,上述开户银行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作为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8 亿个环保纸质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应在开立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忠军、郭西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乙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1.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 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证券
法》、 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对方、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 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本协议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广东南王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以及保荐机构签订的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珠海中粤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以及保荐机构签订的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证明》。
特此公告。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