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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雪: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09 18:50:5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
定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9 月 18 日,
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
区人民路 155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毓芳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8 日 15:00—2024 年 10 月 9 日 15:00。
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即通过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7,667,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431%。
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7,667,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431%。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
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2、《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 3 项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7,667,83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7,667,83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7,667,83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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