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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诚国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7 19:01:05

证券代码:603535 证券简称:嘉诚国际 公告编号:2024-032
债券代码:113656 债券简称:嘉诚转债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
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发行了可转换债券并已开始转股。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每 10 股转增 4.8 股。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经可转
债转股及资本公积金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数为 345,211,243 股。
条目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3,248,396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5,211,243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3,248,396 股,每股 1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5,211,243 股,每股 1
元。 元。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条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
得转让。 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定。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份; 股份;
第三十三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告; 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配;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
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第三十六条
至第一百一 原第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一十条 顺延至第三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
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法院撤销。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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