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7 18:18:47
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73)。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09:15-15:00。
2、会议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469号中企财富世纪大厦10层。
3、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龚俊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27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77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18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63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0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0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53,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9%;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10,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8,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039%;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01%;弃权10,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60%。
表决结果:刘洁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7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09%;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9%;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1%。
该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