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6 19:14:36
证券代码:000728 证券简称:国元证券 公告编号:2024-0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通知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以
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应表决的董事 13 人,实际表决的董事 13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同意提名胡启胜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赞成票【1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会
议全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沈春水先生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
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成员变化情况,同意增补董事沈春水先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调整后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徐志翰(独立董事)
委 员:沈春水(董事)、张本照(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1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同意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会议具体事项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赞成票【1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
见 2024 年 9 月 27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7 日
附:
胡启胜先生简历
胡启胜先生,1988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中
级经济师。曾担任亳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行政秘书、投融资部主管,亳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营部主管、运营部副经理,亳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部副经理,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安徽安诚资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亳州市康安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安徽建安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安徽安诚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亳州建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亳州市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亳州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安诚亳海(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亳州文化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亳州中安辰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安徽东方帝维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东方新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胡启胜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要求;除担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外,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