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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布鲁:公司章程(2024年9月)

公告时间:2024-09-13 20:19:53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四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资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
第二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 附则 ...... 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在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062216325K。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 股,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杏康南路 39 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3 栋丙类厂房 1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6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五十年,自 2013 年 2 月 4 日至 2063 年 2 月 3
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也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创新,培育品牌,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实现公司快速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销售;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畜禽粪污处理利用;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汽车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生物饲料研发;肥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饲料添加剂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智能农机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字技术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软件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废物经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肥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 股份数(万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
1 钟儒波 3,705.00 41.17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2 游建军 2,835.00 31.50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3 麻军 645.00 7.17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4 蓝方合伙 420.00 4.67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5 邓朝晖 405.00 4.50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6 熊燕 375.00 4.17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7 幸三生 225.00 2.50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8 喻宇汉 165.00 1.83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9 陈铁儒 75.00 0.83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10 吴学愚 75.00 0.83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11 何建陵 45.00 0.50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12 殷明坤 30.00 0.33 净资产折股 2017.11.10
合计 9,000.00 1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6,000,00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资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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