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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3 18:32:41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16层
电话:010-62684688 传真:010-6268428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
见。
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31110000E00016303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的张超律师、王文杰律师为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并已通过北京市司法局
的年度考核备案。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等文件。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是完整和真实的,所提供文件及资料中的所有印章是真实的,文件及资料的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及资料均已
按本所要求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召集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7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中
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股权登记
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表决注意事项、联系电话和
联系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2024年9月13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的中国有色大厦南楼6层611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刘宇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9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对现场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参加现场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665,698,4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4045%。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
相符,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上述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442
人,代表股份22,191,0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135%。以上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449人,代表股份687,889,4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5180%。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均系公司依法选举和依法聘任所产生,有权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议案和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公
告列明的审议议案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
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
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1.0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具保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4,629,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61%;反对 2,818,6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098%;弃权 4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19,644 股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5.4981%;反对 2,818,6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5388%;弃权 44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31%。
2.议案2.00《关于子公司与十五冶建筑工程(印尼)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27,8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747%;反对 2,143,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4027%;弃权 32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011,9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9.0225%;反对 2,143,3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348%;弃权 32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26%。
3.议案3.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7,177,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29%;反对 10,298,3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971%;弃权 413,1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8,1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2.3505%;反对 10,298,3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118%;弃权 413,12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78%。
经查验:
1.上述1.00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上述2.00议案中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上述3.00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票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依法获得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张小炜: 张 超:
王文杰: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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