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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垦农发:苏垦农发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08-30 17:04:04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1952
2024 年 9 月

目 录

会议须知 ......1
会议议程 ......4议案一: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
议案二:关于 2024 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议案......52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53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苏垦农发”)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须知:
一、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筹备工作和召开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保证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二、出席本次大会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并可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且发言应简明扼要,发言内容应当与审议的议案相关。
三、与会人员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的指引,遵守会议规则,维护会议秩序。
四、股东如要求大会发言,请在会前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程序和时间等条件确定发言人员。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问题,发言和回答时间由会议主持人掌握。
五、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除公司工作人员外的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拍照。
六、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1)2024 年 9 月 2 日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凡在这一天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2)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于 2024 年 9 月 5
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6:00,将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电话委托不予受理。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9 月 6 日),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携前述各项材料,在会议召开前 15 分钟
到场并在《参会股东登记表》上签字,领取会议资料、表决票后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入场的股东将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3)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议案表决时,如选择“同意”、“反对”、“弃权”,请分别在相应栏内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表决完成后,请股东将表决票及时投入票箱或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现场表决投票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进行现场表决票统计和监督。
(5)本次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参会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表决方法
(1)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2)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
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3)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6 日(星期五)14:30
会议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恒山路 136 号苏垦大厦 12 楼 1208 会议室
会议议程:
一、工作人员核实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并发放会议资料和表决票
二、宣布会议开始,向大会报告出席股东人数及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介绍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三、宣读《会议须知》
四、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 2024 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发言
六、股东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监票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投票表决
八、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九、休会,工作人员汇总统计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十、根据现场表决及网络表决情况宣读表决结果,并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十二、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作为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之一,此处公司章程亦需相应变动;同时,鉴于新公司法已于 2024 年 7月 1 日正式施行,其中关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有较大变化。结合公司经营范围调整的需要和新公司法修订情况,拟一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调整前:农机修理、危险化学品经营、粮食收购(以上均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谷类、棉花、油料、麻类、瓜果、食用菌、蔬菜、杂类农作物种植和销售,园艺植物培植及销售,农业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服务,现代农业装备研发、生产与销售,农业信息咨询,化肥、农药、农膜、拖拉机配件的批发、零售,农业机械服务,实业投资。(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项目为准)
调整后:一般项目:谷物种植;谷物销售;棉花种植;棉、麻销售;油料种植;豆类种植;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粮食收购;粮油仓储服务;肥料销售;农用薄膜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智能农业管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械销售;农业机械租赁;农业机械服务;农林牧渔机械配件销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药生产;农药零售;农药批发;肥料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修订情况
鉴于前述公司调整经营范围的相关情况,结合新公司法和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附件(即《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合称“三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一并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请参见附件 1。
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调整经营范
围、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同时披露了《公司章程(修订稿)》,具体内容敬请登陆网站查阅。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 1:三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9 月 6 日
附件 1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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