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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8-07 17:50:1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和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川金监复〔2024〕249 号)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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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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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外部监事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四节 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五节 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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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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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系经中国人民银行以《关于成都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6〕462 号)批准,由成都市地方财政、企业法人和个人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商业银行;本行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633142770A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本行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361,225,134 股,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本行中文名称全称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中文名称简称为:成都银行
本行的英文名称全称为:BANK OF CHENGDU CO., LTD.
本行英文名称简称为:BANK OF CHENGDU
第五条 本行住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 16 号,邮政编码:
610015。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35,735,833 元。
第七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本行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本行党组织是本行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九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本行服务区域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本行的经营宗旨为:坚持依法经营、实行科学管理、争创一流信誉、力求最佳效益、服务区域经济、确保股东权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一) 银行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二) 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
(三) 结汇、售汇业务;
(四)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五)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六)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其派出机构,下同)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本行设立时发起人及其入股金额如下:
(一) 原 44 家城市信用社股本金,经清产核资、股权评估后
转入本行,计 146,458,700 元。
(二) 成都市地方财政部门入股 51,500,000 元。其中:
1. 成都市财政局: 5,000 万元
2. 高新区财政局: 150 万元
(三) 其他 22 家发起人入股 110,300,000 元。其中:
1. 成都市技术改造投资公司: 1,500 万元
2. 四川怡和实业总公司: 150 万元
3. 成都市煤气总公司: 1,000 万元
4. 成都市自来水公司: 500 万元
5. 成都市新华书店: 100 万元
6. 四川金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200 万元
7. 铁道部第二工程局: 300 万元
8. 成都市帝瑞商贸部: 300 万元
9. 成都市大佳广告公司: 180 万元
10. 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00 万元
11. 成都中天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900 万元
12. 成都大业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00 万元
13. 成都锦发商贸部: 500 万元
14. 成都卷烟厂: 200 万元
15. 成都市吟龙饭店: 100 万元
16. 成都博瑞广告传播公司: 300 万元
17. 成都蓝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00 万元
18. 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500 万元
19. 成都华西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0 万元
20. 成都市青羊区财政信用投资公司: 100 万元
21. 成都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1,000 万元
22. 成都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1,000 万元
合计: 11,030 万元
第二十条 本行的股份总数为 3,735,735,833 股,全部为普通股,
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一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的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就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注册资本增加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六) 为维护本行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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