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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06-19 20:42:11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1月11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11 日经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0,000 股,于 2010 年 2 月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 27,000,000 股,于 2010 年 2 月 3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力电子、供用电技 围: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力电子、供用电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新能源、通信技术的技术 术开发、技术服务;新能源、通信技术的技术推广;销售自产产品、汽车;货物进出口、技 推广;销售自产产品、汽车;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电力供应; 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电力供应;出租办公用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 出租办公用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维修;电气设备租赁;合同 械设备;电气设备维修;电气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限分支机 能源管理;检测服务;产品设计;制造输配电构经营);产品检测试验、技术咨询;检测设 及控制设备(限分支机构经营)。(最终以工备的设计、生产、销售。(最终以工商局核准 商局核准的为准)
的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 份。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
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保事项; 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 过:
……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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