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安车检测: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6-04 17:43:17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七章 监事会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9
第十二章 附则 ......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安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深圳市安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917461234。
第三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
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67.00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ShenzhenAnche Technologie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35 楼,
邮编:518052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898.8812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照遵纪守法、以人为本、勤勉尽责、不断创新、市场导向、客户至上的原则,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以支持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智慧物联网设备与软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智能交通技术咨询设计、销售与集成服务;车联网系统研发与技术服务;互联网、云计算软件与平台系统的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咨询;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设备工程、电子自动化工程及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及维护;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检测设备的维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场地租赁、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汽车销售。(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代驾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洗车服务;洗车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洗车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电子产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新
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节能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机动车检测系统及设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及设备、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遥感遥测系统及设备、环保测试系统及设备的研制、生产和销售;机动车检测行业联网监管系统、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时监控系统的研制、生产、销售、系统集成和运营管理;环境监测仪器仪表、空气污染治理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二手车鉴定评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二手车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 5,000 万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67.00 万股,
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 6,667.00 万股。
公司发起人为贺宪宁、王满根、曾燕妮、拜晶、谢建龙、深圳市车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华睿德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华睿
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桦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华睿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万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股)
1 贺宪宁 1,874.88 37.4976 净资产折股
2 深圳市车佳投资有 937.44 18.7488 净资产折股
限公司
3 王满根 372 7.44 净资产折股
4 深圳市中洲创业投 372 7.44 净资产折股
资有限公司
5 浙江华睿德银创业 279 5.58 净资产折股
投资有限公司
6 浙江华睿中科创业 279 5.58 净资产折股
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华睿环保产业
7 投资中心(有限合 250 5 净资产折股
伙)
8 曾燕妮 223.2 4.464 净资产折股
上海桦黎股权投资
9 管理合伙企业(有 219.48 4.3896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10 谢建龙 100 2 净资产折股
11 拜晶 93 1.86 净资产折股
合计 5,000 10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898.881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额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安车检测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