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6-01-14 21:13:4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4、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7、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8、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9、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目 录
声 明......2
释 义......5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6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6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8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9
五、对资金来源的核查......10
六、对后续计划的核查......11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核查......12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13
九、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14十、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
司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其他情形......15十一、对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存在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
安排的核查......15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15
十三、对第三方聘请情况的说明......15
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16
十五、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16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指 刘丹
上市公司、阳光股份、目标 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标的公司
京基集团、转让方 指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交割日 指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刘丹名下之日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京
本次股权转让、本次交易、 指 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合计持有的阳光股份149,779,669
本次收购 股股份(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
19.97%)协议转让给刘丹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丹签署的《关于阳光新业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财务顾问、金元证券 指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核查意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权益变动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姓名 刘丹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414811984********
住所/通讯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职务 主营业务 注册地 任职期间 于任职单位
号 的持股比例
1 广东承希科汇投 总经理 投资管理 广东省 2025年1月 100%
资控股有限公司 至今
2 广东守仁供应链 总经理 石化产品 广东省 2023年11月 间接持股
管理有限公司 贸易 至今 100%
3 广东伯安供应链 总经理 石化产品 广东省 2023年11月 间接持股
管理有限公司 贸易 至今 96%
广东枫南能源有 执行公司事务 石化产品 2025年10月
4 限公司 的董事、财务 贸易 广东省 至今 无
负责人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的情形,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营业务如下:
序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1 广东承希科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3,300.00 100% 投资管理
2 广东守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9,000.00 间接持股100% 石化产品贸易
3 广东伯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 间接持股96% 石化产品贸易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