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6-01-07 17:32:08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6-001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1月9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共计139,414,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9727%。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88 号),公司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139,414,802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81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809,999,999.62 元。公司已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新增股份已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格力电器,其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
下:
承诺 承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 履行情况
事由 方 期限
其他 格力 关于非公 本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上市公司的 2022 年 7 自新 履行完毕。截
承诺 电器 开发行股 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月 8 日 增股 至本公告披露
承诺 承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 履行情况
事由 方 期限
份锁定期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 份上 日,格力电器
的承诺 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 市之 没有转让上述
议方式转让。在前述股份限售期内,本公 日起 股份。
司取得的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 三年
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
取得的股票,本公司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
安排。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
要求的,本公司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通过本次发行
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的出售或转让,
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本公司将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与
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人员独立、机构独立、
财务独立、资产完整。
2、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
公司的独立性的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
关于保持 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上市公司 正常履行中。
其他 格力 上市公司 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2022 年 1 截至本公告披
承诺 电器 独立性的 法权益。 月 13 日 长期 露日,未发生
承诺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 违反承诺的情
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 形。
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4、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
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
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
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下
属企业与盾安环境及下属企业生产的商
用空调(冷水机组)以及应用于核电、数
据通讯领域的暖通设备产品存在同业竞
争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在条件许可的前提 正常履行中。
下,以有利于双方利益为原则,在本次收 截至本公告披
购完成后五年内,通过采取并购重组、资 露日,承诺所
关于避免 产处置、股权转让、业务经营委托、股权 述同业竞争事
其他 格力 同业竞争 委托或将新业务机会赋予盾安环境及其 2022 年 1 长期 项未对公司构
承诺 电器 的承诺 控制的企业等多种方式解决上述现存的 月 13 日 成重大不利影
同业竞争问题。 响,未发生违
2、除上述需要解决的同业竞争外,在本 反承诺或超期
公司控制盾安环境期间,本公司将依法采 未履行承诺的
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公司及本公 情形。
司其他下属企业再发生与盾安环境的主
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公司或本公司其他下属企业获得与
盾安环境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
承诺 承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 履行情况
事由 方 期限
会(与盾安环境的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
但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
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外),本公司将书面
通知盾安环境,若盾安环境在收到本公司
的通知后 30 日内做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
会的书面答复,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其他下
属企业(盾安环境及其控制的企业除外)
将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合理、公平
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盾安环境。若监管
机构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他下属企
业从事上述业务与盾安环境的主营业务
构成同业竞争或盾安环境及其控制的企
业拟从事上述业务的,本公司将采取法律
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
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
进行解决。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司不
再是盾安环境的控股股东;(2)上市地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
诺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
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
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
上市公司的实际损失。“下属企业”就本承
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
或控制 50%或以上已发行股本或享有
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
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
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
1、本公司不会利用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