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30 19:22:2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行为,确保信息公平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在开展外部信息报送、信息对外提供、信息合作使用等活动的全流程管理,涵盖向政府监管部门、合作单位、公共服务平台等外部主体提供信息的各类场景。
第三条 信息报告应遵守下列核心原则:
(一) 合法合规原则:信息报送和使用活动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
要求,未经合法授权不得擅自处理或对外提供信息。
(二) 真实及时原则:报送信息需确保内容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规定时限完成报送。
(三) 安全可控原则:对信息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采取必要技术和管理措
施,防范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风险。
(四) 最小必要原则:仅收集和报送实现特定目的所必需的信息,不得超
范围收集或对外提供无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的其他信息知情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除非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报送管理
第八条 信息报送主体与职责:
(一) 各业务部门为信息报送责任单位,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的收集、整
理、初审,确保信息真实合规。
(二) 公司法务为合规审核部门,负责对报送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审查。
第九条 信息报送流程:
(一) 信息收集:责任部门按报送要求收集信息。
(二) 内部审核:责任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提交法务合规审核,涉及重要信
息或敏感信息的,需经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 报送实施:审核通过后,由指定人员通过法定渠道或约定方式报送,
确保报送过程可追溯。
(四) 记录留存:报送完成后,留存报送内容、时间、接收方、报送人员等
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一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当向接触到公司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 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在对外提供信息前,需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部门负责人未履行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及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3 年修订)》同时废止。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